活性炭
第一部分:
化学品中文名:活性炭 化学品英文名:Active carbon
第二部分:
成分/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
CAS No. 64365-11-3
第三部分:
危险性概述
危险性类别:
侵入途径:由于吸入炭粒的干燥性和摩擦作用,可能会造成呼吸道的轻度痛感。
健康危害:活性炭是非腐蚀性物质,如有意外,处置方式应以一般颗粒性异物对待,其可能会引起人体轻度疼痛。活性炭是非腐蚀性物质,不会引起
皮肤不适,仅在颗粒受到摩擦时,会造成皮肤轻度痛感。
环境危害:无
燃爆危险:粉尘接触明火有轻度的爆炸性。
第四部分:
急救措施
皮肤接触:用肥皂水洗掉即可,如有疼痛,及时就医。
眼睛接触:用大量清水冲洗,如有疼痛,及时就医。 吸入:呼吸新鲜空气,如有咳嗽或呼吸不适,及时就医。
食入:喝一至两杯清水,如胃肠不适感加重,及时就医。
第五部分:
消防措施
危险特性:在空气中易缓慢地发热和自燃。 有害燃烧产物:CO 灭火方法:用水或灭火器 灭火注意事项及措施:
第六部分:
泄漏应急处理
应急处理:如有泄漏发生,应清洁泄漏物以免炭尘混入空气,操作时应遵循相关的工业卫生条例,注意眼睛、皮肤、防护服的清洁。收集到的没用过
的活性炭可放入相关容器,以没有危险的废物对待。对收集到的使用过的活性炭根据相关法规来处置。
第七部分:
操作处置与储存
操作注意事项: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,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。避免产生粉尘。 储存注意事项:(Ⅲ)类。牛皮纸外塑料袋,气密
封口。
储运条件:储存于干燥、通风的库房,远离火种、热源,不可与氧化剂共储混运,防止受潮,以避免受潮后积热不散可能发生自燃。如抽查发现有发
热现象应及时倒垛散热,防止发生事故。
第八部分:
接触控制/个体防护 MAC(mg/m3): PC-TWA(mg/m3): PC-STEL(mg/m3): TLV-C(mg/m3): TLV-TWA(mg/m3): TLV-STEL(mg/m3):
监测方法: 工程控制: 呼吸系统防护:建议使用矿山安全健康管理局要求的呼吸面具,咨询呼吸面具的制造商以便选定合适的面具。如堆场操作工况不能控制,要留意呼吸面具的适用限制。
眼睛防护:在操作时要带有侧边的眼镜,在微尘较大的工况下,要求带有防尘护目镜,要配备冲眼设备。
身体防护:要避免活性炭与皮肤接触,要装备相应的防尘服,对相应的的防护设备在重复使用前要有清洁措施。收工后要清洁皮肤。 手 防 护:
戴橡胶手套。
其他防护:工作现场禁止吸烟、进食和饮水。
第九部分:
理化特性
外观与性状:黑色粉末。 pH值: 熔点(℃):3500以下 沸点(℃): 4000以上 相对密度(水=1): 1.48(20℃) 相对蒸气密度(空气=1): 饱和蒸气压(kPa): 燃烧热(kJ/mol): 临界温度(℃): 临界压力(MPa): 辛醇/水分配系数: 闪点(℃): 无意义 引燃温度(℃): 爆炸下限[%(V/V)]: 爆炸上限[%(V/V)]: 溶解性:易溶于水、乙醇、乙醚。
主要用途:自来水,工业用水,电镀废水,纯净水,饮料,食品,医药用水净化及电子超纯水制备;蔗糖、木糖、味精、药品、柠檬酸、化工产品、
食品添加剂的脱色、精制和去杂质纯化过滤;油脂、油品、汽油、柴油的脱色、除杂、除味、酒类及饮料的净化、除臭、除杂 ;精细化工、医药化工、生物制药过程产品提纯、精制、脱色、过滤;环保工程废水、生活废水净化、脱色、脱臭、降COD。
第十部分:
稳定性和反应性
稳定性:
禁配物:强氧化剂、强酸、强碱。
避免接触的条件:接触空气 聚合危害:
分解产物:
第十一部分:
毒理学资料
急性毒性: LD50: 大鼠经口LD50(mg/kg):2000 TDL0:人经口TDL0:0 LC50: 大鼠吸入LC50(mg/m3): 大鼠吸入LCL0(mg/m3): 人吸入LCL0(mg/m3):
刺激性:
亚急性与慢性毒性:
致突变性:
致癌性:
第十二部分:
生态学资料
生态毒性:无资料。
半数致死浓度LC50:
生物降解性:无资料。
非生物降解性:无资料。
其他有害作用:该物质对环境无危害,可直接填埋。
第十三部分:
废弃处置
废弃物性质:
废弃处置方法:填埋 废弃注意事项:
第十四部分:
运输信息
危险货物编号: UN编号:1362
包装类别: 包装标志:
包装方法:牛皮纸外塑料袋,气密封口。
运输注意事项:起运时包装要完整,装载应稳妥。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、不倒塌、不坠落、不损坏。与强氧化物接触,例如臭氧、液氧、氯、高锰酸等:会引起激烈燃烧。不要与强酸接触。
第十五部分:
法规信息
法规信息: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,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、储存、运输、装卸、分类和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: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(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);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(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;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);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(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);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(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);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(GB 13690-92);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(GBZ 2-2002); 危险化学品名录; 高毒物品目录。